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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1-07-15 | 點閱數: 546
有關「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 8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5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75166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1 份,請查照。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1-07-13 | 點閱數: 411
有關「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12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78508B 號令修正發布,附發布令影本及法規條文各 1 份,請查照。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公告 特幼科 - 研習快報 | 2021-07-07 | 點閱數: 751
有關臺東大學辦理 110 學年度學士後學位學程教保員專班之招生簡章,詳如附件,歡迎踴躍報考。 旨揭招生報名日期訂於 110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一)至 110 年 8 月 6 日(星期五)止。報名網址: https://enro.nttu.edu.tw/。 本招生採「書面資料」審查,免筆試。 招生簡章已公告於該校招生專區網頁免費下載(網址: https://enrl.nttu.edu.tw/bin/home.php)。 招生諮詢請洽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089-517334 洪小姐)或幼兒教育學系(089-517611 陳小姐)。
特幼科 - 研習快報 | 2021-07-07 | 點閱數: 528
公告 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1-07-01 | 點閱數: 615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7 月 1 日北市教前字第 11030600442 號辦理。 二、本甄選案相關訊息如下: (一)  參與甄選資格: 1、學校財團法人。 2、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3、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4、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二)據點地址:民生非營利幼兒園:臺北市松山區新東街 30 巷 1 號(位於市立民生國民中學內;和平樓 1 樓)。 (三)繳交資料注意事項: 1、依甄選審議基準所列應附文件,依序排列裝訂... 觀看完整文章
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1-06-29 | 點閱數: 453
一、依據《臺北市市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選聘任聘期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辦理。   二、旨揭遴選申請時間為 110 年 7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至下午 4 時,於本階段申請時間截止前,採電子郵寄方式將電子檔寄送至本局指定信箱: edu_pse.11@mail.taipei.gov.tw ,主旨及檔名請註明「○○○(園長候選人姓名)○○○(申請報名園所名稱)報名文件」。請於寄信後以電話聯繫承辦人王信智先生確認,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6381 。
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1-06-28 | 點閱數: 342
一、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臺中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辦理。   二、旨揭遴選報名時間為 110 年 7 月 1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報名地點為本府教育局聯合洽公區教育局窗口(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 1 樓),詳情請參閱附件遴選簡章。
公告 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1-06-25 | 點閱數: 719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6 月 24 日北市教前字第 11030563982 號函辦理。 二、本甄選案相關訊息如下: (一)參與甄選資格: 1、學校財團法人。 2、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 3、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所設,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4、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教保服務人員福祉、教育或社會福利事務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 (二)據點地址: 1、實永非營利幼兒園:臺北市文山區辛亥路七段 67 號(實踐國中校內;仁愛樓 1 至 3 樓)、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2 號 1 樓(永建國小舊址)。 2、東湖國中非營利幼兒園:臺北市內湖...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1-06-24 | 點閱數: 962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 38 條規定:「(第一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用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第三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請貴園務必於 110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二)前將繳費收據樣張 1 份逕送(或郵寄)報本府備查。 另,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公告 ,請於收費數...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