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 38 條規定:「(第一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用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第三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請貴園務必於 110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二)前將繳費收據樣張 1 份逕送(或郵寄)報本府備查。
另,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公告 ,請於收費數額處註明:「以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為準,俟系統帶入產出後另行公告。」 ,並請務必於 110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三)前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