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詳閱公文及計畫書內說明。
1 、有關 115 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升品質配套措施(設施設備)案,請依公文配合辦理規劃申請,並務必於 115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前將計畫書(彩色列印並核章)提報本府,逾期視為放棄申請。
2 、請提供欲申請設施設備汰舊換新或環境改善者等之現況照片(2 至 4 張)及各申請項目估價單(估價單免正本),附於計畫書後併送府。
3 、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倘本(115)學年度申請項目係 107 至 114 學年度獲核定之項目,請於計畫書第伍點經費概算表之用途說明敘明本次係使用於何處及需再購置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