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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幼兒園託藥注意事項、託藥同意書及託藥單

幼教科公告 / 2024-07-15 / 點閱數: 841

  1. 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 11 條規定略以:「…(第 2 項)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第 3 項)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第 4 項)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以確保幼童用藥安全,先予敘明。
  2. 幼兒園若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請勿私自提供幼兒藥品;如家長提供私自至藥局所購買之藥品,則教保服務人員應予以婉拒。」再予敘明。

  3. 有關幼兒託藥措施,已納入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請各園確實執行,提供用藥協助,以保障幼兒權益,併予敘明。

  4. 基於上開規定,請貴園於新學年度「與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完成幼兒託藥同意書」,每學年度皆須填寫 1 次,請各園配合辦理。

★ 檢附本縣幼兒園託藥注意事項、託藥同意書及託藥單(範例)請各園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