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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若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請勿私自提供幼兒藥品;如家長提供私自至藥局所購買之藥品,則教保服務人員應予以婉拒。」再予敘明。
有關幼兒託藥措施,已納入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請各園確實執行,提供用藥協助,以保障幼兒權益,併予敘明。
基於上開規定,請貴園於新學年度「與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完成幼兒託藥同意書」,每學年度皆須填寫 1 次,請各園配合辦理。
★ 檢附本縣幼兒園託藥注意事項、託藥同意書及託藥單(範例)請各園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