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業於 114 年 7 月 21 日以府教幼字第 1140191681 號函知各園。
另,幼兒園受家長委託協助幼兒用藥,該藥品僅限於醫療機構所開立者;如家長提供私自至藥局所購買之藥品,則教保服務人員應予以婉拒。
又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前,應確實「核對幼兒姓名、 藥品、藥袋、每次用藥劑量、用藥時間及用藥方式」,不得以侵入方式進行餵藥,以確保幼童用藥安全。
有關幼兒託藥措施,已納入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及幼兒園稽核之項目(幼兒託藥單須明確記載班級、姓名、服用劑量、藥品種類、用藥時間、用藥原因等),請各園確實執行,提供用藥協助,以保障幼兒權益。
基於上開規定,請貴園於新學年度「與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完成幼兒託藥同意書」,每學年度皆須填寫 1 次,請各園配合辦理。
為提升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對託藥及用藥安全專業知能,教育部製作幼兒園託藥及餵藥安全基本資訊,提供幼兒園託藥及餵藥基本原則、託藥處理參考流程、教保服務人員餵藥步驟及注意事項,以利教保服務人員即時獲取幼兒託藥及用藥安全資訊,提供更為周全之教保服務。
★ 檢附本縣幼兒園託藥注意事項、託藥同意書及託藥單(範例)請各園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