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業於 114 年 7 月 21 日以
府教幼字第 1140191447 號函(國小附幼及鄉幼)
府教幼字第 11401914471 號函(私幼)
府教幼字第 11401914472 號函(非營利)
府教幼字第 11401914473 號函(職場互助)
府教幼字第 11401914474 號函(準公共)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受託提供教保服務,應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若未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則依同法第 59 條第 10 款處以負責人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合先敘明。
- 次依幼照法第 30 條第 6 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二、安全管理。…」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是以,若未訂定管理規定、未確實執行,或未定期檢討改進及未於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實施保護措施,則依同法第 59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處以負責人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併予敘明。
- 基於上開規定,請各園開學後,一個月內與家長完成書面契約簽訂(一式 2 份),每學年度皆須簽約 1 次並加蓋騎縫章,教保服務書面契約各園應至少保存 5 年,爰請各園配合辦理。
- 另,請各園務必留意幼兒接送方式,確認是否為教保服務書面契約中之指定接送對象,避免發生讓家長接錯幼兒之情事。
★ 請各園依所屬類別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