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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幼兒園教保服務書面契約

幼教科公告 / 2024-07-22 / 點閱數: 1351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受託提供教保服務,應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若未與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則依同法第 59 條處以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合先敘明。
  2. 基於上開規定,請各園開學後,一個月內與家長完成書面契約簽訂(一式 2 份),每學年度皆須簽約 1 次,教保服務書面契約各園應至少保存 5 年,爰請各園配合辦理。

 

★ 請各園依所屬類別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