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幼教資訊管理系統登載資料注意事項
一、請至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管理系統」http://www.ece.moe.edu.tw/ecems/,以原帳號密碼登入後即可進行確認、新增或修正資料。
二、請至系統畫面左側主要功能下「操作手冊下載區」下載園方使用手冊,請務必詳細閱讀相關登載填報說明。
三、填報路徑皆由系統畫面左側「幼兒園管理區」、「教職員管理區」及「幼兒園填報區」下進入,請對下列資料逐一檢視並詳實登載:
(一)「幼兒園管理區」下幼兒園新增及維護、董事會新增、董事資料異動及董事會會議管理:全部園皆需至幼兒園新增及維護下確認相關料;董事會相關模組,有董事會的幼兒園才需進行相關作業,完成後務必按下儲存,才確定有送出資料。
(二)「教職員管理區」下「教職員新增」、「教職員異動」、「教職員年度送審」及「教職員清冊」:
1.「教職員新增」:請逐一按修改進入,在人員基本資料、資格資料及目前工作資料做確認、新增或修正資料(含職稱),完成後務必按下儲存後送出,才確定有送出資料。
2.「教職員異動」:人員離職、換職及更改名字等情形,需至此模組下操作。
3.「教職員年度送審」:請至本模組下點選確定送審,後再點選列印送審清冊,會產出教職員工清冊,需列印出此清冊併同檢送相關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函報本府教育處審核。※特別提醒相關人員係為上開清冊中,出現任一教保服務人員非屬以下所列情形之一者,應併同檢送該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資格證書),俾憑審核:
(1) 原幼稚園中經本府教育處於全國幼教資訊網(舊系統)審核通過且至該園申請改制幼兒園時,資料未有異動之幼稚園園長、幼稚園教師,分別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5、56條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園長及幼兒園教師。
(2) 原托兒所中業經本縣社會局於全國幼教資訊網(舊系統) 審查通過且至該所申請改制幼兒園時,資料未有異動之托兒所所長、托兒所教保人員及托兒所助理教保人員,分別依本法第56條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園長、幼兒園教保員及幼兒園助理教保員。
原任職於托兒所中之教保人員倘符合本法第 20條規定,可轉換其職稱為「教師」,園所於報送名冊資料時併同檢送該類人員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俾利本府審核。
(三)「幼兒園填報區」下先完成「設施設備填報」填列設施設備概況,紅色字體後空格為必填欄位,需逐一填列完方能送出,完成後務必按下儲存後送出,才確定有送出資料。
有關於全國幼教資訊管理系統登載園所基本資料及轉換教保服務人員職稱
常有問題,初步整理如下,請各園可預作檢視,填報資料會更順利:
一、「幼兒園管理區」下
幼兒園新增及維護下
基本資料下
是否為分班 |
否 是 |
請填列否,目前本縣私立幼托園所皆為本園,無分班。
二、「教職員管理區」下「教職員新增」:
「教職員新增」:請逐一按修改進入,在人員基本資料、資格資料及目前工作資料做確認、新增或修正資料(含職稱),完成後務必按下儲存後送出,才確定有送出資料。
人員資格資料下,具備資格為該員所具資格,人員可以具備多種資格,每選填一種具備資格亦需填報相關證明。
1.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請看:
(1)若人員為各園於 101年 1 月份報送改制前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列冊者,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6 條進行人員職稱轉換,園長轉稱幼兒園園長、教師轉稱幼兒園教師。
(2)任職於幼稚園內之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人員,無法依幼照法第 56條辦理在職人員職稱轉換作業,依其保育資格取得依據不同,於改制作業進行時,其資格取得對照幼照法條次有所不同,整理如下:
|
教保人員 |
助理教保人員 |
||||
保育資格取得依據 |
93年12月前,已修畢兒福專業人員訓練乙類、丙類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幼教、幼保科系畢業 |
專科以上學校修畢幼教學程或 教保核心課程者 |
93年12月以前,已修畢兒福專業人員訓練甲類課程 |
高中職以上幼保相關科系畢業 |
高中職學校家政、護理科系畢業 |
取得 管道 |
幼照法第 57條 |
幼照法第21條第1項 |
幼照法第21條第2項 幼照法第 57條 |
幼照法第 57條 |
幼照法第22條 |
幼照法第22條 |
2.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請看:
若人員為各所於 101年 1 月份報送改制幼兒園前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列冊者,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6 條進行人員職稱轉換,所長轉稱幼兒園園長、助理教保人員、教保人員轉稱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教保員。
3..托兒所和幼稚園都要看:
(1)原填列為教學支援人員者:因其未具幼教幼保相關資格,無法依幼照法進行轉職稱作業,可選列為職員(職員之資格資料具備資格,無選項可供填選,此頁籤不用選擇,請進入下一步填目前工作資料),但若其實際擔任教保服務,將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第 3 項之規定,可依該法第 49 條裁罰,請園方鼓勵是類人員儘速取得相關資格,並請務必轉知是類人員相關規定,避免觸法。
(2)101年 1月份之後新進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請分別依幼照法第 19 、 20 、 21 及 22 條或 57 條檢視其資格。
(3)「教職員年度送審」:請至本模組下點選確定送審,後再點選列印送審清冊,會產出教職員工清冊,需列印出此清冊併同檢送相關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函報本府教育處審核。
(4)隨車人員,因無此職稱供選填,請園所選填是類人員為「職員」,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0條規定辦理。
※特別提醒:
◎清冊中會有部分人員非為貴園所於 101年 1月份所報送改制幼兒園前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列冊其中者,於報送名冊同時應併同檢送該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資格證書),俾憑審核。
◎原任職於托兒所中之教保人員倘符合幼照法第 20條規定,可轉換其職稱為「教師」,園所於報送名冊資料時併同檢送該類人員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俾利本府審核。
函送【人員名冊+相關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資格證書) 】
親送或郵寄送達皆可。
郵寄住址如下,請於信封上書明本業務承辦人員大名及聯絡電話,方能有效率的聯繫~
嘉義縣 612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 1號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請寫明報送改制相關資料-全園人員名冊及相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三、作業流程2.2.6人員名冊及其資料審核所指人員為”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此階段先對上揭4類人員進行審核~其他人員將接續進行審核。
四、新系統人員資料若有誤,縣府無權限作修改,人員資料正確性請園方務必再三確認,並填具正確資料。【若貴園填具人員資料有誤,本府依法審核將點選不通過並說明原因,該資料會退回由園方修改,請隨時注意是否有需修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