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機構人事異動【新聘】或【離職】皆需備妥相關資料報府核備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 26 條、 27 條、 28 條及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1 、 21 條、 34 條、 35 條規定。
二、為維護教保服務人員權益,避免因登錄不實造成權益受損,如幼兒園內教職員工異動(含到職、離職、換職、留職停薪、請假...等)應依規定 30 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進行填報後,並檢附相關表件報府辦理;俟後請貴園確依規定辦理。又幼兒園如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4 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緩,並命期限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命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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