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園兼辦國小課後照顧班接送學生之交通車,請貴園務必於 112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前將交通車、駕駛人及隨車人員之基本相關資料函報本府核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11 月 13 日府教幼字第 1090257214 號函(諒達)辦理。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0-1 條規定略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三、為確保學生乘坐交通車之安全,請貴園依上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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