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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3-05-09 | 點閱數: 340

主旨:有關貴園兼辦國小課後照顧班接送學生之交通車,請貴園務必於 112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前將交通車、駕駛人及隨車人員之基本相關資料函報本府核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11 月 13 日府教幼字第 1090257214 號函(諒達)辦理。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0-1 條規定略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二、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三、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四、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

三、為確保學生乘坐交通車之安全,請貴園依上開規定等有關規範,填報交通車基本資料、乘坐交通車學生名冊、併同交通車行照影本、駕駛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隨車人員身分證影本及交通車外部、內部照片各 1 份(如附件)函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