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 112 學年度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 班(以下簡稱幼教專班)報考資訊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5 月 5 日臺教師(二)字第 1122601788 號函辦理。
二、 112 學年度幼教專班計有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等 12 校辦理,招生簡章已於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告於各開辦之學校,隨函檢附報名資訊及報名 Q&A(詳 附件 1 、 2)。
三、報考人在職服務年資證明申請時,可使用簡章內之申請表(詳附件 3)複核 方式證明之,並請貴園務必確實檢核申請人之職稱與服務起訖時間。
四、倘報考人過去服務之幼兒園已停業,報考人應填具服務證明書(園所無 須用印),並檢附足資證明之文件(含任職園所、職稱及服務年限起訖)逕 送本府教育處,俾利依相關證明所示,予以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