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5 月 1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44665 號函及本府 108 年 5 月 22 日府教特字第 1080110971 號函辦理。
請有監視錄影設備之幼兒園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攝錄資料至少保有 14 日以上,並確保設備正常運作並妥善管理,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1 份,請各園所參酌,並考量校園環境因素,擬訂相關具體作為,以落實園區安全管理,請私立幼兒園逕自教保資源網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