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03 學年度作業重點已公文函知各園所。
二、本案之執行期間為本( 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三、有意願申請是項補助之園所,請於本( 103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五)前將附件紙本核章後,報送本府教育處審查,電子檔請寄至: spcedu@mail.cyc.edu.tw ,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不得採計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所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知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五、本案檢附「實施計畫暨經費概算表範本說明」及「建議辦理形式與主題」,請逕自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