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園所教安: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辦理。
二、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案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但客語部分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二)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 90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 3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 90 人以上未達 150 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 5 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 150 人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 7 萬元。
(三)補助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教學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鐘點費,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 320元之規定辦理。
三、本土語言教學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將本土語言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三)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四)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五)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案之執行期間為 103年 8月 1 日至 104 年 6 月 30 日。
(二)有意願申請是項補助之園所,請於 103年 4月 30 日前將附件紙本核章後,報送本府教育處審查,電子檔請寄至:spcedu@mail.cyc.edu.tw,逾期不予受理。
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