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104591 號函辦理。
二、旨案經教育部 106 年 8 月 31 日以臺教授國字第 1060074725 號函詢問衛生福利部及標準檢驗局,說明如下:
(一)內政部於 92 年 4 月 9 日函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惟僅限私部門附設之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者,組織改造後該項業務移撥至衛生福利部,經於 106 年 1 月 25 日修正發布為「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擴大至公園、學校及營利性質等遊戲場,本規範修正前以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 3 年內檢具相關表件向其主管機關完成備查手續,以維護兒童遊戲安全。
(二)學校附設兒童遊戲設施工程之材料、施工、設備安裝等工作,亦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公告「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11481 章完整版,兒童遊樂設施安全須符合 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 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吸收衝擊性能測試標準」規定辦理。
(三)至有關國家標準 CNS12642 及 CNS12643 之相關規定,可參考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6 年 9 月 15 日經標一字第 10600590690 號函辦理。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函文供參,如對上開管理規範及國家標準尚有其他疑義,可逕洽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四、相關附件請逕至嘉義縣教保資源網( http://child.cyc.edu.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