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2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138295C 號函辦理。
2.為培育具有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能力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學人員,建立其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之獎勵制度,鼓勵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爰訂定旨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