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揭補助對象與補助金額,依本府 106年3月2日府教特字第1060039234號函(諒達)辦理。
二、請於入帳後儘速轉發家長教育補助經費,並將幼生家長請領補助款之證明或清冊留園備查,本府將不定期抽查,如有查獲未通知或未轉發家長之情事,將追究法律責任。
三、公文近日發出,為避免影響家長權益,請貴園可及早準備辦理家長請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