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二、為提升本縣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本府於 105 年度規劃辦理教保研習 28 場次、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研習 4 場次,總計 32 場次,請貴園務必轉知所屬教保服務人員相關研習資訊並積極參與,以增進專業知能及符合法令規定。 三、旨揭彙整表含實施計畫,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