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6 月 1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59183 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4 條規定:「幼兒園得提供作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發揮社區資源中心之功能,協助推展社區活動及社區親職教育。」復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應擬定相關計畫,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經核准之計畫內容變更時,亦同。前項社區教保資源中心,其服務項目如下:
(一)教保問題之諮詢。
(二)親職教育講座及親子活動之辦理。
(三)圖書借閱,教具、玩具及遊戲場所提供使用。為服膺前開立法之意,並協助幼兒園推展社區活動及親職教育,爰國教署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
三.依前開要點原有「加強教保資源中心功能」之補助項目已修正為「辦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業務」,為鼓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是項業務,國教署爰補助相關經費,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內各區域教保服務需求,將原已設立之教保資源中心轉型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或新設立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統籌規劃及執行社區幼兒教保問題諮詢及家長育兒支持等業務;同時開放符合條件之私立幼兒園提出申辦,以擴大辦理成效。
四.國教署補助標準說明如下:
(一)核定額度: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已設立之教保資源中心轉型為社區教保資源中心或新設立者,每個中心最高核定補助新臺幣 60 萬元。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區域教保需求開放符合條件之私立幼兒園申請,經核准設立者,每個中心最高核定補助新臺幣 25 萬元。
五.相關補助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工作人員加班費、業務費、材料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臨時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雜支、茶水費及購置圖書或教具費,請參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所訂項目覈實編列。
六.經費編列請依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案執行期間為本( 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31 日,辦理期程需 6 個月以上,且辦理時間需為假日固定時段開放場地使用或辦理活動,每月至少兩週需開放 4 小時以上。
(二)私立幼兒園申辦,除需符合資格要件外,本府得視需要組成小組實地訪視審查,作為初審之依據。
(三)本案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應確實依照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四)各園因社區教保資源中心辦理之活動及課程,需於實施前公開公告,不得限制以申請或設立之幼兒園內親子為限。
七.請欲提報本計畫之幼兒園於 103 年 7 月 7 日(星期一)前報送申請補助計畫書、補助資格要件及資料檢核一覽表,俾轉陳國教署辦理審核。
八.本案申請補助計畫書、補助資格要件及資料檢核一覽表請逕至本縣教保資源網( http//child.cyc.edu.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