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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 幼教科公告 | 2013-07-18 | 點閱數: 1263

各園所教安:

 一、本案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7 月 1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65478 號函辦理。

二、本案旨揭計畫核定共計 42 場次(詳如計畫核定彙整表)。

三、請貴園確依所提計畫執行,如計畫內容、講師或經費項目有所異動,需函報本府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另請督導課程內容執行之妥適性,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行為。

四、有關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與對象為家長,課程之規劃皆以家長教養子女需求為考量,爰旨揭活動不得列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知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五、本補助款專款專用,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經費支用規定辦理,並於活動辦理完竣後 2 星期內,檢具統一收據、結算明細表、成果報告 2 份(電子檔傳至本府教育處特幼科 spcedu@mail.cyc.edu.tw),鄉鎮市立幼兒園另繳交「納入預算證明書」、「歲出說明提要」等相關資料,函送本府辦理核銷事宜。

六、本案成果報告格式相關資料、計畫核定彙整表如附件,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