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園所教安: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3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25797 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家長教養子女之知能,發揮家庭教育功能,推動親職教育活動,本案執行期程為本( 102 )年 8 月 1 日至 103 年 7 月 31 日,其作業重點臚列如次:
(一)參與對象: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幼兒之家長及社區民眾。
(二)辦理原則與形式:可結合社區、社政及衛政等資源,規劃系列性、階段性主題之親職教育講座,本府將依各園所提計畫之可行性、經費概算編列之合理性排列優先順位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三)辦理形式:
「一般地區」及「原住民山地鄉幼兒園親職教育」:以親職講座形式為之,其內容以適齡適性的教養觀念為原則。
「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以強化家長教養知能、增進親子互動技巧、認識社區及善用社區資源等為原則。
(四)辦理時間:應以週休二日及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原則。
(五)參與人數: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 100 人為原則。
(六)補助標準:
1.一般地區幼兒園親職教育: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 2 萬元為原則。
2.幼兒園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 3 萬元為原則。
3.原住民山地鄉幼兒園親職教育:得以公立幼兒園為單位,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為原則。
(七)經費補助項目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編列項目如下:
1.講座鐘點費: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為支給對象(外聘每人每節新臺幣 1,600 元、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人員每人每節新臺幣 1,200 元、內聘每人每節新臺幣 800 元);另有關講座助理鐘點費為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人員始得以編列,每鐘點以 1 名助理為原則,並應敘明助理講座相關資歷及其協助授課之內容,至於協助處理課程之行政工作人員,不予補助。
2.補充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雇主)除負擔原有保險費外,尚須繳納補充保險費,爰辦理單位得於計畫經費內編列鐘點費 2%之補充保費。
3.講座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之要點」編列。
4.教材費:每場次每人得以新臺幣 100 元計。
5.膳食費:每場次每人每日得以新臺幣 100 元計(含膳費新臺幣 80 元、茶水費新臺幣 20 元,勿分項臚列),惟半日研習不予補助膳費。
6.場地布置費:每場(梯)次上限新臺幣 2,000 元,相同主題內容僅補助一場(梯)次。
7.場地使用費:每日上限新臺幣 3,000 元,本案不補助承辦學校內部場地使用費。
8.雜支:以不超過業務費之 6%為原則,編列時請註明比率。
9.本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各項業務宣導說明會、各類活動檢討會、幼兒園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三、另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不得採計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所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知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四、請有意願申請是項補助之園所,可參酌範本(如附件)提送計畫暨經費概算表,並將紙本核章後,連同電子檔於 102 年 5 月 3 日(星期五)前繳交,逾期不予受理。
(一)收件單位:本府教育處特幼科。
(二)收件人:林冠伶輔導員。
(三)收件地址: 61249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 1 號。
(四)聯絡電話:(05)3620123 分機 521 。
(五)電子檔請寄至: spcedu@mail.cyc.edu.tw 。
五、俟教育部核定,本處另案函知核定之園所,相關作業要點及成果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