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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 幼教科公告 | 2012-06-18 | 點閱數: 983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6 月 4 日臺訓(三)字第 1010101395 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本準則修正條文,教育部並已修正「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與輔導流程」,並提供「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參考格式)」,提供學校(幼兒園)人員依據本準則第 16 條規定,於知悉事件向學校(幼兒園)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時填用。
三、請利用多元管道,確實對 貴園所屬之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加強宣導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
四、說明二表單之電子檔置於本縣幼教資源中心http://child.cyc.edu.tw/,請逕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