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幼稚園中經本處於本系統審核通過且至該園申請改制幼兒園時,資料未有異動之幼稚園園長、幼稚園教師,分別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5 及 56 條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園長及幼兒園教師。
(二)原托兒所中業經本府社會局於本系統審查通過且至該所申請改制幼兒園時,資料未有異動之托兒所所長、托兒所教保人員及托兒所助理教保人員,分別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轉換職稱為幼兒園園長、幼兒園教保員及幼兒園助理教保員。
二、原任職於托兒所中之教保人員倘符合本法第 20 條規定,可轉換其職稱為「教師」,園所於報送名冊資料時併同檢送該類人員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俾利本府審核。
四、請各園所儘速完成於本系統資料之確認、新增或修正,並自該網站列印全園人員名冊,務必於 101 年 3 月 26 日前將該名冊及相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函報本府,俾利本府於本系統進行相關審核作業,待審核完竣後,以正式公文備查教保服務人員名冊並換發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