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查本案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已停止申請作業,且依據內政部、教育部100年9月7日台內童字第10008402862號暨臺國(三)字第1000149403B號函「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第三條規定申請托教補助者應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合先敘明。
二、本府101年1月4日府教特字第1010017814號函(諒達),說明第三點後段說明內容「或取得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之當年度中低收入兒童少年健保費補助身分認定證明」已不適用。
三、請各園向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加強宣導配合100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補助款檢附證件,於101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