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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 幼教科公告 | 2011-09-23 | 點閱數: 1214

 

一、請各校檢視確認申請補助身心障礙幼兒之「招收單位」及「教育補助」,該生有效證明文件,其說明如下:
   1.因當原提報鑑輔會相關證明已失效時,則無法申請補助,需重新提報,例:原提報證明為診斷書(100 年 2 月 3 )有效期限為 3-6 個月,若現在 9 月申請,原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限,相對的原鑑定文號也就失效了,故無法申請補助。
2.即使有最新證明文件,仍需提報鑑輔會做進一步核定文號才可以
 3.重提報鑑定安置相關證明資料補件最後時間於 100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中午 12 點前親送教育處特幼科林韋君小姐彙辦。
二、有以上情形或尚未申請者,請再確認符合申請學生有效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或「聯合評估發展中心」開立「發展遲緩」證明、或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規定身體病弱,並經本府鑑輔會認定。請儘速申請﹝因鑑輔會開會時間為 100 年 9 月 27 日﹞,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特幼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