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2 日臺國(三)字第 1000121188 號函辦理。
二、免學費計畫實施分為「免學費」與「弱勢加額」二項補助,採分別造冊及審核之方式辦理,配合園所隨到隨辦,並於園所送件後 1 個月內完成撥款程序;請各園所確實瞭解補助內容並積極配合宣導,以保障家長權益,讓各項補助作業應貼近民意感受,重視民眾隱私及權益,俾使家長感受政府辦理補助措施之美意,發揮政策最大效益。。
三、 100 學年度凡 94 年 9 月 2 日至 95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之 5 足歲幼兒,且就讀公立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者均為免學費補助對象,爰為減化作業流程,免學費補助乙項,家長無須提出申請,由園所主動協助辦理;至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乙項,因係以家戶年所得決定是否具有申領資格及補助額度,爰須由家長提出申請,另家戶年所得等資料為家長個人隱私,爰園所未經家長同意前,不得擅自至系統逕行查調與申請本項補助。
四、新立案之私立幼托園所於各項補助款申請截止期限前(第 1 學期以當年度 10 月 15 日前、第 2 學期以翌年 4 月 15 日前)完成立案程序及合作園所審核者,其就讀之 5 歲幼兒得為補助對象。
五、本案相關補助注意事項及相關收費收據範例業公佈於本縣幼教資源網站(http://child.cyc.edu.tw/
自行下載運用,並將案附規定調整繳交收費收據 1 份,於 7 月 25 日前免備文寄送本府教育處吳麗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