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55
:::
child - 幼教科公告 | 2011-03-25 | 點閱數: 1542

一  、依據教育部 100 年 3 月 21 日臺國(三)字第 1000044794 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補助推動提升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教保人員專業素質作業要點」規定,補助對象需於 99 年 1 月 31 日前於系統登錄有案,且持續在職者;倘 貴園有教保人員實際於 99 年 1 月 31 日前任職園內卻未於系統登錄且同時符合以下要件者,教育部同意採專案修正其到職日之方式辦理:
(一) 職稱為園長、教師、代理教師、教保人員、助理教保員、教學支援人員或職員且尚未登錄或雖已登錄但任職日期有誤。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投保勞保。
(三)相關佐證資料齊備。
三 、請將核章完妥之修正清冊(如附件)於 100 年 3 月 31 日(星期四)前將清冊正本及佐證資料免備文送至本府教育處特教科。
四、如係任職於 5 人以下園所者,其投保單位需為幼教幼保相關職業工會,並應加附修改期間之服務證明,如差勤紀錄、教保服務紀錄等;如未依法投保者,不予修正。
五、本次於系統補登教保人員之任職日期,係依「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作業原則」詳實登載之原則辦理,至教保人員資格之核定或備查事宜,皆依「幼稚教育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