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9 月 1 日台國(三)字第 0990141201B 號函暨內政部 99 年 9 月 1 日台內童字第 09908403002 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期程及實施對象:
(一)99 學年度(99 年 8 月 1 日起):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滿 5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且就讀公私立國幼班之幼兒。
(二)100 學年度(100 年 8 月 1 日起):
1、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滿 5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且就讀公私立國幼班之幼兒。
2、一般地區家戶年所得新台幣 110 萬元以下家庭之滿 5 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且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幼兒。
三、 99 學年度本計畫補助額度:
(一)國幼班地區-阿里山鄉園所:
1、就讀公立國幼班者:免學費補助部分,每位幼兒每年最高補助學費新台幣 1 萬 4,000 元,並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部分,除前述學費補助外,再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二)一般地區園所: 99 學年度辦理方式維持 98 學年度扶幼計畫補助額度,並依家戶年所得及子女數區分補助額度。
四、檢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