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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2-02-10 | 點閱數: 393
受全國檢驗量能影響,致 107 年已取得兒童遊戲場檢驗合格報告及完成備查之幼兒園,即將屆期無法於 3 年內再次完成檢驗及備查致無法使用,說明如下:
  1.依據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 7 點規定,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遊戲場基本資料、合格保證書、自主檢查表、合格檢驗報告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證明等資料向主管機關備查, 106 年 1 月 25 日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應於 6 年內完成上述備查手續。
 

2.為責成管理單位落實遊戲設施後續維護保養工作,本規範第 10 點規定,管理單位於備查後,每 3 年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設施檢查工作,製作檢驗報告存放管理單位。上述規定並未要求後續專業檢驗之報告須提報主管機關備查,也未有遊具使用之限制。

  針對兒童遊戲場設施倘已完成第一次專業檢驗及備查程序者,後續檢驗頻率是否可彈性放寬一節,將納於國教署 111 年 1 月 22 日兒童遊戲場業務聯繫平臺第 5 次會議討論,俟有結論再函知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