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110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一定年齡及本保險保險金額、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與給付金額、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與給付限額、事務費及其他相關事項」,業經教育部於 110 年 8 月 17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 1100080276A 號公告,茲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0276B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