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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18-10-09 | 點閱數: 2140

一、依據教育部1079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04275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16條第3項規定,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園長、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等專任教保服務人員。復依同條第4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定有幼兒園生師比之人員配置規定,此係最低標準,以兼顧教保服務人員之工作負擔及確保幼兒所受基本教保服務品質。爰幼兒園應在不違反生師比規定下,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教保服務人員配置。

三、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定有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時,得以具相同資格之人員代理執行其職務;於相同資格代理人員難覓情形下,得報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准後,教師得以教保員代理、教保員得以助理教保員代理之;另以園內原有教保服務人員代理者,其人力配比仍應符合幼照法之規定。上開明定代理人員資格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幼兒園教保活動不因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或其他原因出缺而中斷,為免影響教保服務品質,爰明定代理人員資格及人力配比。

四、再依幼照法第15條第3項、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私立幼兒園應於教職員工進用及異動30日內將資格資料及名冊報送地方政府備查。在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臨時請假且園內已無人力可資調度之情形下,考量專任園長亦屬教保服務人員之一,為符合人力配置規定,由園長入班暫時代理執行教保工作尚無不可,此係屬幼兒園內臨時性人力調度,無涉教職員名冊異動備查事宜,惟不得以人員難覓為由而長期代理之,以免違反幼照法所定幼兒園園長專任推動園務工作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