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文日期及字號 : 113 年 05 月 06 日 府教幼字第 1130094978 號
二、幼兒園名稱 : 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聖光幼兒園
三、負責人 : 王張素女
四、處分事由 : 招收人數超過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總招收人數。(公布期間 6 個月)
2歲以上未滿 3 歲超過每班 16 人限制。(公布期間 3 年)
師生比不符。(公布期間 3 年)
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公布期間 3 年)
以超過備查之數額及項目收費。(公布期間 3 年)
進用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從事教保服務。(公布期間 3 年)
五、法令依據:
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第 6 項規定(其中央主管規定之法規: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項),爰依同法第 56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罰緩。
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 52 條第 2 款規定裁處罰緩。
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 52 條第 2 款規定裁處罰緩。
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 52 條第 5 款規定裁處罰緩。
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3 條第 3 項規定,爰依同法第 52 條第 6 款規定裁處罰緩。
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爰依同條例第 41 條第 3 款規定裁處罰緩。
※本府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61 條第 2 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本府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依教育部 112 年 3 月 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16376A 號公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之公布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