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2 日臺國(三)字第 1000121188 號函辦理。
二、免學費計畫實施分為「免學費」與「弱勢加額」二項補助,採分別造冊及審核之方式辦理,配合園所隨到隨辦,並於園所送件後 1 個月內完成撥款程序;請各園所確實瞭解補助內容並積極配合宣導,以保障家長權益,讓各項補助作業應貼近民意感受,重視民眾隱私及權益,俾使家長感受政府辦理補助措施之美意,發揮政策最大效益。。
三、 100 學年度凡 94 年 9 月 2 日至 95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之 5 足歲幼兒,且就讀公立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者均為免學費補助對象,爰為減化作業流程,免學費補助乙項,家長無須提出申請,由園所主動協助辦理;至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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