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7 月 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65642 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定中明定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處理流程、相關注意事項及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措施等。
三、 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應運用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建立預警系統,於業務執行時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家暴及性侵害事件,須啓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提供兒少適當的保護及照顧。
四、 旨揭規定已掛載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學生事務與輔導科網頁(http://203.68.64.24/six/main/affair1.html),請下載參考運用。
特幼科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