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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 幼教科公告 | 2013-04-13 | 點閱數: 940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4 月 10 日臺教國署字第 1020030891 號函辦理。
二、為利幼兒園之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及相關法令規定,有關旨揭計畫基礎輔導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 輔導對象:
1、 尚未接受基礎評鑑,或雖經基礎評鑑但評鑑結果為未通過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由公立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得優先輔導。
2、 行政管理待協助之幼兒園。
(二) 輔導人員: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教保服務業務之行政人員或教保輔導團團員。
(三) 輔導內容:依基礎評鑑指標及幼兒園所提行政管理需求予以輔導。
三、有意申請基礎輔導之幼兒園應填列案附「基礎輔導申請表」,請於本(102)年 4 月 19 日前寄送教育處承辦人吳麗招,俾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四、本案申請表請逕至幼教資源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