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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child - 幼教科公告 | 2012-05-09 | 點閱數: 1846
主旨:重申有關各園發生「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辦理「關懷 e 起來」系統及「校安即時通」系統通報事宜,請依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所稱「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詳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請逕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詢)。
二、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有關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 18 歲以下)係屬乙級通報事件,應於知悉校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略以:「......教育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訂有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社政機關之規定。
四、未依規定於知悉起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之獎懲相關規定,詳見「嘉義縣政府教育人員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調查處理及獎懲作業」規定,簡述如次:
 (一)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逾時通報者,申誡一次(人數不限)。
(二)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於二十四小時內主動通報,但未能與社工配合,經調查屬實者,申誡一次(人數不限)。
(三)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隱匿而不舉報者,記一大過(人數不限)。
五、綜上所述,請各園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請優先通報主管社政機關之「關懷 e 起來」系統,並接續辦理主管教育機關之「校安即時通」系統,兩系統之通報請於知悉起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六、有關通報疑義諮詢窗口詳見本府 100 年 12 月 23 日府教學字第 1000215316 號函及 101 年 1 月 3 日府教學字第 1010016547 號函(諒達)。
七、相關業務作業流程及參考資料詳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及「教育人員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手冊」,請逕下載詳閱,並公告教職員工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