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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 幼教科公告 | 2011-08-31 | 點閱數: 1285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8 月 26 日臺國(三)字第 1000152906 號函暨本府 100 年 8 月 29 日府教特字第 1000154643 號函(諒達)辦理。
二、本案需配合事項重申如下:
(一)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主要參與對象為家長,課程之規劃皆以家長教養子女需求相關議題為考量,課程內容之妥適性請確實執行,並嚴禁講員變相銷售其著作、個人研發之教材教具,或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等商業行為。
(二)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辦理之各項業務宣導說明會、各類活動檢討會、幼稚園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三)活動不得列入參與合作園所要件之一,教保服務人員全年應參與幼教、幼保知能研習至少 18 小時之時數採計。
(四)請承辦活動之幼稚園,於活動辦理前加強宣導並鼓勵區域內之家長踴躍參與。
三、旨揭辦理應注意事宜及核結時成果報告應配合事項如下:
請各承辦學校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經費支用,並於活動辦理完竣二星期內,檢送成果報告函送府辦理核結事宜。
(本府 100 年 08 月 31 日府教特字第 1000156136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