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55
:::
child - 幼教科公告 | 2011-07-23 | 點閱數: 1199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5 日以臺參字第 1000115140C 號令廢止。
說明: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法規廢止情形規定,其第 3 款為「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使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查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原係依幼稚教育法第 12 條授權所訂之法規命令,現幼稚教育法業奉 總統以本(100)年 4 月 13 日總統華一義字第 10000678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第 12 條及第 25 條條文,本次修正除第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餘自公布日施行。因依修正後之幼稚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有關幼稚園教師資格,已修正為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至有關幼稚園園長遴用資格,亦已於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直接規範,爰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已無另行授權訂定而單獨施行之必要,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廢止之。





嘉義縣教育處特教科
林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