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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 幼教科公告 | 2011-07-15 | 點閱數: 1222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11 日臺國(三)字第 1000119373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及第 55 條分別擬具「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停辦復辦及其管理辦法(草案)」及「幼兒園改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法(草案)」。為徵詢各界意見,謹訂於本( 100 )年 7 月 26 日及 7 月 30 日分別召開北區及南區公聽會,請依下列分配區域選擇北區或南區公聽會報名參加。
(一)北區公聽會: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花 蓮縣、宜蘭縣、苗栗縣、南投縣及連江縣。
(二)南區公聽會: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金門縣及澎湖縣。
三、公聽會之時間、地點、報名及錄取等相關事宜及文件請參閱實施計畫。另「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停辦復辦及其管理辦法(草案)公聽會」為上午場次,「幼兒園改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辦法(草案)公聽會」為下午場次,請參加者分開報名,錄取名單將另公告於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