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3 月 10 日臺國(三)字第 1000036460A 號函辦理。
二、有關收費及幼生資料登載部分,請各園所自 100 年 4 月 1 日起至提出申請前須於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登載 100 學年度之收費總額及全園 99 學年度幼生資料,並將園所基本資料、教職員相關資料登載至全國幼教資訊網。
三、 100 學年度合作園所申請說明:提供參與合作園所作業流程圖(附件 1 )及申請條件細項說明(附件 2 )供參考,請園所依「申請檢核表」依序提出申請(附件 3 ),並請依排定各園所審查日期表(附件 4 )將資料送至本府,審查採親自送件方式,以免資料遺漏,本府將依照教育部擬定之審查原則辦理審查作業。
四、上開函文所附之「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作業原則」、「教師在職進修網研習時數表列操作說明」及「本函文之附件 1 至 4」已全部登載至嘉義縣教育資訊網及嘉義縣幼教資源中心網站上,請自行前往下載使用。
教育處 特教科 翁紫銘 小姐
連絡電話:362-0123 轉 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