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台國(三)字第 0990091330 號函辦理
二.為使幼托園所之教保服務人員依個人需求安排參與幼教.幼保知能研習.且能配合合作園所申請期程自 100 學年度起.參與合作園所要件中 18 小時幼教.幼保知能研習採計期間.由(學年)變更為申請年度前一年 6 月 1 日起至申請年度之 5 月 31 日止(99 年 6 月 1 日~100 年 5 月 31 日)
三.辦理研習參加對象為幼托園所之園所長.教師.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行政人員及廚工
四.辦理場次以寒假.暑假.周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間辦理
聯絡人:翁紫銘
聯絡電話:362-0123 轉 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