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2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127086 號函辦理。
二、因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目標為提供幼兒多元優質之公共化教保服務,以減輕家長托育負擔,提升國人生養意願,爰非營利幼兒園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同條第 2 項規定,營運成本為由家長與政府共同分攤者,其政府分攤差額之對象以本國籍幼兒為限,至非本國籍幼兒就讀非營利幼兒園者,仍需按每月單位成本繳交全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