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0年度欲申請交通費調整者,應檢附以下文件報府申請:
二、請於110年4月23日前先行將前開資料1份函報本府,俟初審通過後,再另於110年4月30日前將初審通過之申請資料一式15份函報本府,以提報本縣教保服務機構收費調整審議小組審議;經審議通過同意調整之收費項目及數額,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後,自110學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