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準公共繳費收據以下幾點說明:
1.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8 條辦理。
2. 另「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3 項,請各園務必遵守規定辦理。
3. 請各園將收據樣張依照收費情形填寫核章後,於 108 年 12 月 31 日前報府備查。紅色字體請去掉,其餘請勿自行更動。
4. 此繳費收據於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正式啟用,並作為日後基礎評鑑與稽核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