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收費標準」,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9 日以臺教師(二)字第 1080055281B 號令訂定發布。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張凱勝(電話: 02-77365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