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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1-06-23 | 點閱數: 808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38條規定:「(第一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費項目、用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其營運成本,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數額,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對外公布,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向就讀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第三項)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規定,應至少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110學年度收費登載及備查事宜,請貴園於110628日(星期一)前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登載110學年度收費情形,並函報收據樣張備查。

檢附「25歲繳費收據黏貼用紙」、「幼兒園繳費收據」「收退費基準表」各1份,請各園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