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60029E號函辦理。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依幼照法修正前原條文第55條之規定,各公立托兒所、幼稚園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應自幼照法施行日(101年1月1日)起1年內改制完成;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兼辦托嬰中心之私立托兒所,應於幼照法施行日起2年內改制完成。基於相關改制作業已辦理完成,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已無適用必要,爰予廢止。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