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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17-09-29 | 點閱數: 86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9 月 22 日教國署國字第 1060107092 號函及 106 年 9 月 4 日研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修正草案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鼓勵私立幼兒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本縣前於 106 年 8 月 7 日府教特字第 1060154924 號函檢送「補助資格審核表」、「幼兒園幼生及教保服務人員概況表」、「私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檢核表」及「幼兒園經費申請需求表」,並請欲申請之私立幼兒園於 106 年 9 月 15 日前提報相關申請資料到府(諒達)。

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9 月 4 日研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修正草案會議決議,本案補助對象修正以符合下列 3 項要件者為限: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並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私立幼兒園。但不包括 101 年 1 月 1 日以後已獲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改善設施設備經費者,及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且其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分攤者。
(二)教保服務人員配置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之私立幼兒園。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署所定私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檢核表實地查核通過者。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刻正辦理發布事宜,案內「補助資格審核表」併同修正如附,請符合補助資格之私立幼兒園提出申請,並於 10 月 13 日前提送「補助資格審核表」、「私立幼兒園設施設備概況檢核表」、「幼兒園經費申請需求表」、「幼兒園幼生及教保服務人員概況表」及相關檢核佐證資料報府申請,餘仍請依前開函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