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園所依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發布正義公司油品資訊,持續清查、立即停用禁售,並為保障校園食品安全,供餐廠商應確定取得驗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請 查照。
公告 2014-10-14 · child · 幼教科公告 · 點閱數:1095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9日臺教綜(五)字第1030150006號函辦理。
二、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本(103)年10月9日發布新聞稿,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本年2月中旬至5月間向鑫○企業有限公司購買豬油原料,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與該局昨(8)日徹夜清查,該公司於2月25日起精煉製成 37項油品,正義公司亦將2月25日前含豬油成分其他油品31項,總計68項豬油油品均預防性下架(前述問題產品清單請逕自該局網站衛生新聞查詢),請各園所配合清查並全部預防性下架。
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園所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四、請園所依外訂盒餐採購契約範本規定,食用油及醬油等調味料須具正字標記或GMP標章,如該項產品無正字標記或GMP標章,則須使用經檢驗合格產品,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雜牌食品;為保障校園食品安全,請園所確實要求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檢驗合格證明,以利各級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隨時抽查。
五、園所自主管理及主動抽查團膳公司:請園所落實餐飲場所自主管理;園所如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請園所午餐供應委員會主動查訪餐食供應廠商。
六、要求園所辦理食材驗收:園所應確實辦理食材驗收或外訂盒餐團膳驗收及查訪廠商,並留存完整紀錄;若經抽查仍有未依規定使用該油品的廠商,園所應確實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並通知本府教育處及本縣衛生局。
指定專人掌握資訊:請園所指定專人隨時掌握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網站發布之新聞及不當油品產品,並據以下架及停止使用或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