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1學年度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申請案,請於101年7月25日(星期三)前函覆本府,逾期不予受理,請 查照。
公告 2012-07-17 · child · 幼教科公告 · 點閱數:1041
主旨:有關 101 學年度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申請案,請於 101 年 7 月 25 日(星期三)前函覆本府,逾期不予受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7 月 10 日臺國(三)字第 1010128807 號函辦理。
二、 101 學年度私立幼托園所申請參與合作園所要件同 100 學年度之規定,其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為各園所於辦理幼兒園改制作業之要件,為使改制作業得順利推展,並儘速公告合作園名單,俾利家長知悉相關訊息, 101 學年度私立幼兒園(幼稚園、托兒所)參與合作園之申請、審核作業,係朝向簡化流程方式辦理。
三、有關 101 學年度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申請案,說明如下:
(一)100 學年度之合作園所,其未有 101 學年度退場處分者,應於旨揭期限( 101 年 7 月 25 日)前至教育部全國幼稚園幼生管理系統登載 101 學年度之收費項目、收費數額及收費期間等,並函知本府已完成合作園收費登載事項,逾期不予受理。
(二)新設立、暫停招生屆滿申請復業,或已屆退場處分期限者,其申請為 101 學年度合作園時,應於各該學期補助款申請截止日前,依據教育部 100 年 3 月 7 日臺國(三)字第 1000022908C 號函修正發布之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作業原則第 4 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及全學期收費數額,函知本府,俾利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