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0學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之修正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2011-07-25 · child · 幼教科公告 · 點閱數:2350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7 月 20 日臺國(三)字第 1000123958 號函辦理。
二、有關 100 學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身分認定乙節,依據內政部「社會救助法」及「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修正規定草案」,修正如下: 100 學年度起中低收入戶幼童之身分認定,配合內政部本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 規定辦理,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但, 7 月 1 日前已取得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或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且其證明文件於本( 100 )年度仍在有效期限內者,無須另辦證明文件。
三、請轉知家長們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於申請截止日 100 年 9 月 30 日前,向幼童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以利補助款申辦。(本府 100 年 07 月 25 日府教特字第 1000130680 號函)